聖經經節
提前書六10:因為貪財是萬惡之根,有人貪戀錢財,就受迷惑,離棄了信仰,用許多苦痛把自己刺透了。
羅馬十三7:凡人所當得的,就給他們:當得稅的,就給他上稅…8:凡事都不可虧欠人…
職事的話
最摸著人的就是錢,所以我們第一要在錢財上學習公義。我們不能花別人的錢,我們更不能偷竊別人的錢。我們不能用不正當的方法叫別人的錢變作我們的。凡是用不正當的方法,或者在不知不覺中,把不是我們的當作我們的,都是不義。如果有這樣的事,我們必須去對付。我們也不能久借別人的不還。當我們起首作基督徒的時候,要盡力量在錢財上向人對付清楚,我們絕不可以在這件事上隨便。
如果神指示你,你曾在甚麼時候在錢財上虧欠了人,你曾在甚麼時候偷過別人的錢,你曾在甚麼時候勒索過人,你都得對付。你在甚麼時候對國家該納的稅收偷了、漏了,你也得對付。錢這一件事,必須弄清楚。已往的,主在甚麼時候指示我們,我們就要對付;將來的,要盡力量在這一件事上保守自己。在這一件事情上一隨便,就所有的事情都隨便了。錢這一件事是不能隨便、不能糊塗的。你如果一時沒有力量賠還,你也得先向人家承認,以後你總得盡力量賠還。能賠總得賠,不能賠也得先承認,以後再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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