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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經節
利未記六3:或是撿了遺失的物卻不說實話;他若在這些事的任何一件上起了假誓,因而犯了罪;
以弗所四28:偷竊的不要再偷,倒要勞力,親手作正經事,好有所分給需要的人。
職事的話
【以下是幾件犯罪得罪了人,必須去賠罪和賠償的事。(再續)】在撿了遺失的物上,行了詭詐。這一點,初信的人特別要注意。在別人遺失的物上,有許多人行了詭詐。有,變作沒有,多,變作少,好,變作壞;這都是詭詐。有,給你說到沒有了;多,給你說到少了;好,給你說到壞了;這都是詭詐。人家遺失了東西,你在那裏佔人的便宜,你從中取利,從中得著好處,這是罪。拾東西是不可以的,利用其他方法去佔有別人的東西,更是不可以。無論用那一種不義的方法,把別人所有的變作自己的,都是錯的。一切自己上算而叫別人喫虧的事,信徒總是不應當作。
凡在以上所說的一切事上行詭詐使別人喫虧的,都是犯罪。弟兄姊妹,你如果在任何的東西上,有任何的不誠實在裏面,有任何叫你自己多得著,而叫別人喫虧的,有從這六樣不同的方法裏得來的,你就是犯了罪,你就得好好的去對付這些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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